国际潮团联谊年会国际潮团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国际潮团联谊年会第十五届第一次常务理事暨理事会议通过)
一、 本基金的名称为「国际潮团联谊年会国际潮团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二、 成立本基金的目的
1. 贯彻国际潮团联谊年会之「团结乡亲,增进乡谊,弘扬文化,促进工商,服务社会,共谋发展。」宗旨,推动国际潮团联谊年会的会务发展,促进世界各地潮团及潮籍人士与其它族群和睦相处,共创人类文明。
2. 推动世界各地潮团潮人兴办之教育事业,发起、举办、从事及进行潮汕文化活动,如有需要,设立及推行助学金或奖学金,以及颁发奖项、奖金及证书。
3. 建立、管理、经营或资助非牟利的潮学研究机构,举办与潮学研究有关的演讲、展览、课程、论坛和会议。出版发行或资助出版有关潮汕文化或潮学研究的书刊。
4. 鼓励和支持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就读的学生进行潮汕历史文化学术研究工作,设立或资助奖学金,对优秀论文及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5. 出版、发行或资助与本基金项目有关之报纸、杂志、宣传单张或其它出版物。
6. 资助与本基金目的有关之互联网站的建立或运作经费。
7. 建立或者协助建立有关潮团潮人的数据中心或研究中心。
8. 以本基金名义或国际潮团联谊年会名义捐助潮汕家乡或中国内地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应得到捐助的团体或人士。
9. 以国际潮团联谊年会名义或与其它任何非牟利团体联合发起及举办竞赛或其它任何体育活动,并提供、授予或资助颁发奖金、奖牌及奖项,以促进本基金目的之实现。
10. 国际潮团联谊年会秘书处或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符合国际潮团目标的其它活动。
三、 资金的筹集
本基金接受任何个人或团体捐赠的资金。可依照捐赠人的意愿,将捐款拨入本基金项下的任何一个项目或多个项目,某项目也可以由捐赠人选定名称(冠名)。
四、 资金的管理
1. 由国际潮团联谊年会理事会正副主席、秘书处正副秘书长、秘书处顾问和常务理事会推荐的其它人选组成国际潮团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设主席及副主席若干人,正副主席人选由国际潮团联谊年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主席可按实际情形之需要,随时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须有百分之三十的成员出席方足法定人数,一切议案须经出席成员过半数赞成,方能通过。
2. 本基金的款项将存入经国际潮团联谊年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银行账户内,单独设立国际潮团发展基金银行账号及会计科目,以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为原则。
3. 年会秘书处秘书长有权先行审批上限为三千美元(USD3,000.00)之开支,超过三千美元之开支,必须事前得到管理委员会主席的书面批准,且事后需经管理委员会追认通过。
4. 为了达致本基金之目的,管理委员会可采用适当及有利的方式,将本基金暂时不需使用的资金用于稳健的投资。
五、 每届国际潮团联谊年会的举办经费,应由主办潮团自行筹集,自负盈亏。本基金不予资助。
六、 本基金的收入及财产,无论来源如何,只能用于促进实现本基金规定之目的,不得以股息、花红或以利润等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将其任何部分支付或转移给个人或团体。
七、 可向为本基金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支付合理、适当的报酬。
八、 本基金收、支款项的账目及与该等收、支有关的事项,以及本基金的资产与负债的账目,均应保持确实无讹。本基金的账目每年由国际潮团联谊年会聘请的核数师审核,以确认本基金的收支、资产及负债状况。
九、 管理委员会可随时决定,于何时何地,将本资金帐目之全部或局部公开,以备国际潮团联谊年会的会员查阅。会员如要查阅基金会之帐目,必须先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若非会员,不能查阅本基金帐目。
十、 本基金解散时,基金的剩余资产可转赠或移交予与本基金有相似宗旨的机构或认可之非牟利团体,该等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归属私人所有。
十一、 本基金管理办法于国际潮团联谊年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管理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随时修订之,并报年会理事会存案及处理。